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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2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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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T
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標準
Q/FT A076—2005
代替Q/FT A076-2002
PAGE 6
2005—01—04發布
2005—01—10實施
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發 布
汽車用電喇叭技術條件
技術標準發布發放專用章
分 發 有 效
分發日期:2005年01月04日
Q/FT A076—2005
Q/FT A076—2005
PAGE I
前 言
本標準是根據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產品設計、生產、采購、檢驗等部門的工作需要而制定的,是對Q/FT A076—2002的修訂。
本標準與Q/FT A076—2002的主要差別如下:
——增加了電磁干擾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對規范性引用文件按國家標準要求進行了調整。
本標準所規定的檢驗規則是一項基本要求,各類檢驗具體實施時允許與本標準的相關規定有所不同,但其抽樣方法、判定原則、檢驗項目至少不得低于本標準檢驗規則的相應規定。對于本公司暫時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檢驗項目,應要求供方每次送貨時提供其有效的出廠檢驗報告。
本標準自2005年1月10日開始實施,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Q/FT A076-2002。
本標準由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研究院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研究院電器所、產品管理部。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晶晶、高玉蘭。
本標準于2002年9月首次發布,2005年1月第1次修訂。
本標準由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研究院電器所負責解釋。
PAGE 7
汽車用電喇叭技術條件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輛用電磁振動式喇叭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質量保證等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開發設計、生產制造的汽車產品上裝用的、以直流電源供電的電磁振動式喇叭(以下簡稱電喇叭)。
本標準不適用于本公司生產的優先通行的車輛(例如警備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等)所使用的發出各種不同頻率的聲響裝置。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4942.2—1993 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
GB 15742—2001 機動車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QC/T 413—2002 汽車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件
Q/FT B046—2002 車輛和農業裝備 零部件電鍍層和化學處理層
3 技術要求
3.1 電喇叭應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產品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并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3.2 電喇叭應按中國汽車產品認證委員會和本公司的相關要求,通過產品安全認證,并在電喇叭上易見部位標識認證標志。
3.3 電喇叭外觀質量
a)電鍍層和化學處理層應符合Q/FT B046—2002的規定。
b)電喇叭配合部位、對導電、導磁有影響的結合部位等允許無覆蓋層。
c)電喇叭外部油漆或其它涂層應均勻、無氣泡、無空白、無堆積和無流溢現象,并與被覆蓋物的表面牢固結合,還能經受工作環境的溫度變化,而無皺縮或起層現象。
3.4 電喇叭的標稱電壓規定為12 V和24 V二種。當電壓分別在11 V~15 V和22 V~30 V范圍內發生變化時,電喇叭應發出連續而均勻的聲響,不得有嘶啞聲和振擾聲。
3.5 電喇叭的工作制式為短時定額,工作時限不超過3 s。
3.6 電喇叭的防護等級應達到GB/T 4942.2—1993中規定的IP54級。
3.7 在23 ℃±5 ℃環境溫度下,從電喇叭啟動至聲壓級達到3.9規定的最低值時限不超過0.2 s。
3.8 電喇叭的基頻、最大工作電流、安裝尺寸應按產品圖樣及技術文件規定。在試驗電源電壓下,電喇叭的基頻范圍和音程配合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基頻范圍和音程配合
基頻范圍
Hz
音程配合
雙 音
三 音
基頻允差 %
240~650
以低音基頻為基準大三度基頻比為4∶5
以中音基頻為基準基頻比為:4∶5∶6
6
3.9 聲壓級
3.9.1 在4.1所規定的條件下測量時,在距離電喇叭2 m處的A計權聲壓級不得超過115 dB(A)。
3.9.2 在頻率為1800 Hz~3550 Hz頻帶內的聲壓級必須大于頻率超過3550 Hz的每一分量的聲壓級,并且在任何情況下,聲壓級至少應為105 dB(A)。
3.9.3 在采用多音喇叭時,若其中各聲響發射單元能單獨起作用,則每一單元單獨工作時,應能達到規定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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